日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示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北京避風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大興西紅門分店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被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3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京興市監處罰〔2021〕2431號)顯示,該分店具體違法事實為,2021年11月12日,北京避風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大興西紅門分店受委托人高巖前往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詢問調查,經詢問查詢,北京避風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大興西紅門分店2021年11月12日進購雞蛋6斤,每斤4元,共計24元,賣給抽檢公司5斤,每斤3,9元,共19.5元,剩下7個做荷包蛋,每個1.5元,共10.5元,合計30元。只有進貨票據。該案已調查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出,上述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北京避風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大興西紅門分店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30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北京避風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大興西紅門分店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北京避風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6日,由避風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全資持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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